
作者:成平成 来源:原创 发布日期:05-20

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,按照证券公司自评、证监局初审、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。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、证券行业自律组织、证监会授权的单位使用,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评价结果用于广告、宣传、营销等商业目的。 自2007年启动以来,分类评价制度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,是传递监管导向、发挥监管“指挥棒”作用的重要途径,在有效实施审慎监管、提高监管效能,引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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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37:08